释义 |
财产保险责任范围如下:1、火灾、爆炸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致的损失。2、暴雨、洪水、台风等造成的损失。3、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坏,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4、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以及由于突发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