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档立卡贫困搬迁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严格按照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由于各地安置地情况、安置方式和建设成本不同,采取楼房式住宅安置的,人均住房建设面积具体采用“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计算,由县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要做到县内标准统一。对于高寒阴湿地区农村安置住房为保暖封闭的玻璃走廊,不计入住房总面积。 农村安置的搬迁群众,在住房外配建的简易厕所、柴草房不计入住房总面积。按照“保基本、保安全”要求,建档立卡搬迁群众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下限由县级政府自行确定,住房应配有卧室、厨房、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做到住房质量安全、基本功能齐全,防止面积过小影响搬迁群众正常生产生活。对于采用集中供养等方式建设安置住房的,可通过建设公共卫生设施等方式解决基本生活需求。坚决杜绝建档立卡搬迁家庭人均住房建设面积甚至不足 10平方米、严重损害搬迁群众利益的行为。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