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生证明补办应按照如下流程进行:首先,当事人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然后。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审查通过后,发放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