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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行使外交保护权的条件
释义
    法律分析:
    (1)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国际不法行为是指违反一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并可归于该国家的行为。
    (2)受保护者具有保护国国籍,这称为“国籍继续原则”。此外,近来在国际实践中,还提出了“国籍实际联系原则”,要求受害人和其国籍国之间具有实际的真正联系;
    (3)用尽当地救济。即国籍国在为受害自然人或法人提出外交保护之前,该受害人自然人或法人必须首先用尽责任国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院或机构提供的一切法律救济。在这些手段用尽之后仍未得到合理救济时,才可以提出外交保护,此为“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法律依据:
    《外交保护条款草案》 第十四条 1.除非有第15条草案规定的情形。一国对于其国民或第8条草案所指的其他人所受的损害,在该受害人用尽一切当地教济之前,不得提出国际求偿。
    2.“当地救济”指受害人可以在所指应对损害负贵的国家,通过普通的或特别的司法或行政法院或机构获得的法律救济。
    3.在主要基于一国国民或第 8条障案所指的其他人所受的损害而提出国际求偿或请求作出与该求偿有关的宣告性判决时,应用尽当地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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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1:3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