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选定承包人时,应制定合理的工期计划,按实际情况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加快工程进度。若采取缩短工期措施,压缩总工期时间不得超过原计划的40%。而且,压缩工期时间应适度,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工期压缩不得超过40%。建设单位在设计、招标、选定承包人时,应制定合理的工期计划,并按实际情况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加快工程进度。建设单位采取缩短工期措施时,压缩总工期时间不得超过原计划的40%。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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