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颅内出血伤残鉴定标准 |
释义 | 一、关于颅内出血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具体以法医鉴定为准。 相关规定: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颅脑、脊髓 5.1.2重伤二级 a)头皮缺损面积累计75.0cm以上。 b)开放性颅骨骨折伴硬脑膜破裂。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出现脑受压症状和体征,须手术治疗。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持续4周以上。 e)颅底骨折,伴面神经或者听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f)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g)脑挫(裂)伤,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h)颅内出血,伴脑受压症状和体征。 i)外伤性脑梗死,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j)外伤性脑脓肿。 k)外伤性脑动脉瘤,须手术治疗。 l)外伤性迟发性癫痫。 m)外伤性脑积水,须手术治疗。 n)外伤性颈动脉海绵窦瘘。 o)外伤性下丘脑综合征。 p)外伤性尿崩症。 q)单肢瘫(肌力3级以下)。 r)脊髓损伤致重度肛门失禁或者重度排尿障碍。 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二、关于眼睛的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样的标准 一级 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二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2.双眼视野≤8%,(或半径≤5°) 三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2.双侧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3.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 四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3.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五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3.一侧眼球摘除 4.双眼低视力2级 六级 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2 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双眼低视力1级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一眼有或无光感 3.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双侧晶体摘除 5.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九级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0.5,外伤性白内障iii期(或重度) 3.双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4.第四、五、六对脑神经麻痹 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 6.一侧晶体摘除 7.一眼低视力ii级或盲目iii级 十级 1.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一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3.一眼低视力i级 4.外伤性白内障i~ii期(轻、中度) 5.复视、斜视等视觉障碍 6.晶体脱位 7.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8.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9.外伤性瞳孔畸形 以上是关于眼睛的伤残鉴定标准 三、东莞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x级(10%),每级相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是: 1、Ⅰ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意识消失; 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不能工作; 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明显职业受限; d.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职业种类受限; 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各种活动降低; c.不能胜任原工作; d.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远距离活动受限; 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四、眼睛的伤残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六级 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 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2 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七级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双眼低视力1级 八级 1.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一眼有或无光感 3.双眼矫正视力≤0.4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4.双侧晶体摘除 5.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6.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7.外伤性青光眼 8.双侧眼睑下垂遮盖瞳孔或双侧眼睑严重畸形,影响容貌 九级 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双眼矫正视力≤0.5,外伤性白内障iii期(或重度) 3.双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4.第四、五、六对脑神经麻痹 5.复视伴有眼球运动障碍 6.一侧晶体摘除 7.一眼低视力ii级或盲目iii级 十级 1.一侧上睑下垂遮盖瞳孔或眼睑畸形、影响容貌 2.一眼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善溢泪 3.一眼低视力i级 4.外伤性白内障i~ii期(轻、中度) 5.复视、斜视等视觉障碍 6.晶体脱位 7.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8.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9.外伤性瞳孔畸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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