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从公诉角度看套路嫖 |
释义 | 法律分析:1、“套路嫖”即是新型网络诈骗活动的表现形式之一。但其并非规范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基于频发类似行为抽象而出、业已受到司法文书确认的概括性称谓。一般表现为:受害人基于加害人的线上诱导,误以为能够获取色情服务并前往其营业场所,而加害方仅提供正常按摩等无性服务,同时诱使被害人进一步大额储值,致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案件。 通过广告等手段宣传提供高端男士私密SPA会所,吸引男士点开网页宣传链接,通过网页内嵌的聊天软件将男士引入客服部门与客服人员聊天,客服人员使用固定话术宣传提供私密服务,暗示会所有性服务,吸引男士到会所门店进行消费。到店后,会所门店安排技师对男士提供无性服务的按摩、踩背等,由技师或店长实施安抚,伺机通过暗示继续充值会员升级等才能享受性服务的方式诱使男士继续充值,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2、诈骗行为涉及民刑事法律。民事欺诈意指实施欺骗,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刑事诈骗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加害人取得财产—受害人受到财产损失”。可见,不论民事欺诈还是刑事诈骗,均以欺骗行为作为成立的前置性要件。面对“套路嫖”嫌疑行为,应重点考量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具有欺骗性,即是否足以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 3、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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