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许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办理程序: 1、社团依据其章程,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并形成决议; 2、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申请登记。 三、申报材料: 1、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申请书。载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设立理由、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办公场所等内容。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 3、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4、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会议纪要。 5、主要负责人情况。 6、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表。(登记表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一式三份) 四、承诺时限:自收到上述文件、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符合规定的批准设立,办理相应手续。 不符合规定的,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五、收费标准:登记申请费10元/件、登记费40元/件。 六、收费依据:市物价局、财政局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厅办函[1996]176号);扬州市物价局1994年5月30日批文。 法律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 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