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不能的。股东与法人是相互独立的,因为公司也是法律拟制的能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人”,一般以有限公司为例,股东仅在未履行向公司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实务中,很多做生意的老板认为,公司是自己开的,就是自己的,将公司变为自己的财产一部分;往往股东与法人财产混同;比如,股东会将公司的财产用于支付个人的开支,偿还个人的债务;在公司需要资金的时间或者需要对外偿还债务的时间,股东也用自己的财产,直接和公司的债务人去清偿债务。这在公司一直有持续营利以及对外没有负债的情况下,股东与公司财产的混同,对第三人来说并没有什么影响;但是一旦公司出现债务不能清偿,则股东会为了逃避债务,而将公司的财产转移。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