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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餐饮液化气罐具体由谁监管
释义
    法律分析:目前法律法规中仍未明确监管主体。经查阅相关资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家质检总局气瓶安全检查规定等确实没有对民用燃气瓶使用的日常监管和查处做出明晰的分工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各职能部门只对燃气企业或非法经营、充装燃气的企业和个人拥有执法权,而对于小餐饮和居民不规范用气的行为,却没有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各部门的监管工作没有延伸至气体使用这一环节。但青岛市市北区政府曾于2017年出台《市北区小餐饮、小旅馆、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规定将燃气使用的日常安全监管划分给区综合执法局,包含对擅自经营燃气、未按规定对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检查等行为进行上报或查处。将针对燃气气瓶的日常安全监管划分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包含对违法充装燃气瓶、使用不合格气瓶等行为进行上报或查处。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市北区小餐饮、小旅馆、养老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规定: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小餐饮燃气安全中存在的下列情形进行日常巡查监管,必要时依职权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依法查处:(1)违反规定,使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燃气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燃气情形的,一并上报或查处;(2)盗用燃气的;(3)在高层建筑、地下室、半地下室和通风不良的场所以及其他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使用瓶装燃气或者在就餐区使用瓶装燃气直接加热食品的;(4)未按照规定在用气场所和燃气储存场所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5)违法安装燃气设施,封闭、毁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的;(6)将燃气设施作为负重支架堆放、悬挂物品,或者将燃气管道作为电器设施的接地导体的;(7)安装、使用不合格燃气燃烧器具,或者安装、使用明令淘汰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单位或个人非法安装、销售、维修燃气燃烧器具情形的,一并上报或查处;(8)未按照规定接受燃气经营单位对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定期安全检查的;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燃气经营单位未对用户燃气设施、燃烧器具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的,一并上报或查处;(9)其他燃气使用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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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4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