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可能被起诉的刑事案件当事人没有被释放、没有收到了检察院寄送的不起诉决定书,那么可以认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案件的受害者没有收到了检察院寄送的不起诉决定书,可以认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查封、扣押、冻结可能被起诉者财物的机关,收到了检察院下发的解除查封、扣押、冻结通知,那么也可以认为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一、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但决定不起诉的,应该怎么做? 1、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2、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3、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4、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二、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流程大致如下: (1)审查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的案件; (2)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的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 (3)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三、检察院起诉期限 1、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一般情况下为一个月。 2、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 3、犯罪嫌疑人适用认罪认罚采用速裁程序的,检察院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是否审查起诉的决定。 4、对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