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效宣告是指别人已经向该商标提出无效宣告,商标局已经受理了,正在走无效宣告的审查流程。 一、商标无效宣告如何裁定 1、《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二、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商标局依据以下程序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程序: 1、是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是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是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