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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抗辩和抗辩权的区别例子
释义
    抗辩权不同于“狭义的抗辩”。“狭义的抗辩”又称为“否认权”,其特点在于,抗辩人不承认对方享有有效的请求权,而是主张对方的请求权全部或者部分不成立(或者已经消灭)。“狭义的抗辩”包括: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例如,主张合同未成立,因而对方不享有合同债权的抗辩;主张自己未侵权,因而对方不享有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抗辩。权利消灭的抗辩。例如,主张债权已经(因为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消灭的抗辩。
    一、抗辩对象
    1.律师代理案件,弄清楚本案的事实后,从现行法律中找到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并建议审理本案的法官采用这一法律规范作为裁判本案的裁判基准。原告律师所提出的这一法律规范,将成为法庭辩论的焦点。
    2.被告方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论、进行抗辩,所针对的目标,就是原告方所提出的“法律规范”。
    二、认为抗辩理由成立,法庭将认定本案不适用该“法律规范”,作出原告败诉、被告胜诉的判决:
    1、在过错侵权诉讼中主张“无过错”、主张“不存在因果关系”、主张“无损害后果”等;
    2、在侵犯名誉权诉讼中,主张“内容真实”、主张“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
    3、在请求双倍赔偿的诉讼中,主张“不构成欺诈行为”;
    4、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主张“产品无缺陷”等。
    三、免责抗辩和减责抗辩
    1、“免责抗辩”:“诉讼时效抗辩”、“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不可抗力抗辩”、“合同免责条款抗辩”及“法定免责事由抗辩”等。
    2、“减责抗辩”:“受害人有过失的抗辩”、“监护人有过失的抗辩”、“违约金过高的抗辩”、“损失扩大的抗辩”及“不可预见的抗辩”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零一条第二款 对抗辩权做了明确的规定,它将抗辩权定义为:“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很显然,这是从狭义的角度给抗辩权所下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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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