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共同海损的表现形式为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牺牲包括抛弃货物、为扑灭船上火灾而造成的货损船损、割弃残损物造成的损失、有意搁浅所致的损害、机器和锅炉的损害、作为燃料而使用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在卸货的过程中造成的损害等。共同海损费用包括救助报酬、搁浅船舶减载费用以及因此而受的损害、避难港费用、驶往和在避难港等地支付给船员的工资及其它开支、修理费用、代替费用、垫付手续费和保险费、共同海损损失的利息等。 共同海损是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包括不同的货主)各方共同负担。所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称共同海损行为。这种行为,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等等,在正常航行中都不得进行;但在船舶遇难时,为灭火而引海水入舱、为减轻船舶负荷而将全部或部分货物抛入大海或为进行船舶紧急修理而自动搁浅,等等,则均属合法。因共同海损行为处理共同海损损失、理算共同海损的费用,称共同海损理算。为处理共同海损费用所编制的报告称共同海损理算书。 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为: ①导致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危及船舶与货物共同安全的危险。 ②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人为地、有意识地采取的合理措施。 ③共同海损的牺牲是特殊性质的,费用损失必须是额外支付的。 ④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措施的直接的、合理的后果。共同海损的损失与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之间,必须存在着一种必然的、内在的因果关系。 ⑤造成共同海损损失的共同海损措施最终必须有效果。所谓最终有效,是指经过抢救措施以后,船舶或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否则共同海损分摊便失去了基础,共同海损也就不能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