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坏耕作层怎么处理 |
释义 | 构成下列条件之一的,按破坏损毁耕地认定:一是在耕地上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二是因人为挖损、塌陷、压占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三是在耕地上挖砂、取土、采石、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其它物料、硬化地面或压实耕地,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四是因人为因素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五是在耕地耕作层上人为抛洒有害物品或者向耕地排放有毒物质,造成耕地被污染无法耕种的。六是除上述情况以外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其他形式。破坏损毁耕地达到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按破坏耕地罪认定。 一、耕地允许种果木树吗 为了确保粮食安全,我国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擅自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将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转为非耕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已办理审批手续的开发区和其他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继续耕种,也可以由建设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兴建而闲置未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2年未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承包经营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的个人弃耕抛荒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承包经营权。设立开发区,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的,有关单位申报设立开发区时,必须附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破坏耕地罪立案标准是? 我国刑法没有规定破坏耕地罪,对于破坏耕地的,可能成立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之五、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耕地土壤流失、污染,有计划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提高耕地质量,保护黑土地等优质耕地,并依法对建设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利用作出合理安排。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结构调整的引导和管理,防止破坏耕地耕作层;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应当及时组织恢复种植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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