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三峡水库消落区管理,保护三峡水库生态环境安全和执行安全,根据《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国务院令第299号***、《三峡后续工作总体规划》、《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三峡后续工作阶段水库消落区管理的通知〉》***国三峡委发办字[2011]10号***、《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严格三峡水库库容管理的通知〉》***国三峡办发库字[2011]23号***等有关档案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落区,是指三峡水库坝前水位***吴淞高程***从175米逐步消退至防洪限制水位145米之间,在三峡水库重庆库区***以下简称库区***形成的特殊区域,以及该区域范围内的孤岛、库岸岸线和新增淤积陆地。 第三条消落区管理坚持保护为先、治理为重、科学规划利用和服从三峡水库排程的原则。 第四条市三峡水库管理部门和库区区县***自治县***人民 *** 三峡水库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落区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消落区属国家所有,由三峡水库管理部门管理。未经有许可权的三峡水库管理部门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消落区***设定航标等公益性助航设施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