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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债的相对性的三方面内容
释义
    债的相对性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主体的相对性
    即债的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债的关系当事人才能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因而只有债的关系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提出给付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或者说债的效力的相对性。债为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债仅对债权人、债务人发生效力。由此债权无优先性、排他性和追及效力。
    3.责任的相对性
    即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只能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权人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
    债的关系与第三人
    债的相对性与物权的绝对性奠定了近代民法将财产法分为物权法和债权法两大部分的理论基石,被奉为债法的基本原则。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债的相对性原则不断被突破,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的例外:
    1.债权的物权化
    整个债的关系或个别债权被法律赋予对抗任何第三人的效果,此为债权的物权化。如租赁权的物权化,不动产买卖的预告登记。
    2.债权在个别关系中具有及于第三人的效果
    整个债的关系或个别债权在个别关系中具有及于第三人的效果
    主要表现在:
    (1)利益第三人合同
    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第三人基于合同的约定享有自己独立的请求权,该第三人成为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并有权对债务人的不履行行为追究违约责任。
    (2)代位权和撤销权
    当债权人依据债的保全效力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时,就涉及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债务人的债务人或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此时,处于第三人地位的债务人或与债务人订立合同的相对人,须受债的保全效力的拘束。
    (3)保证债务
    由于保证债务从属于主债务,因此,主债务的效力亦影响保证债务及保证人,如主债务消灭,保证债务随之消灭;保证人依法享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等。
    (4)建设工程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因非法分包、转包而无效的,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5)房屋租赁合同
    在房屋租赁关系中,与承租人同居的家属,既受租赁之债的保护,也受租赁之债的约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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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2:3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