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应开具未开具发票处罚依据 |
释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二、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条件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码的,可即时作废。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称为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三.未按规定开是发票的行为: 1、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致; 3、填写项目不齐全; 4、涂改发票; 5、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6、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7、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8、开具不符发票; 9、开具作废发票; 10、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11、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12、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范围; 13、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14、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15、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2)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3)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4)拆本使用发票的; (5)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6)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7)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8)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9)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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