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有 |
释义 |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后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种类有国家赔偿、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一、行政违法依主体可分为两类: (1)职务过错,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2)行政过错,即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 二、按照违法程度分为以下几类: (1)实质性行政违法,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实质要件的行政违法,如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 (2)形式性行政违法,指不具备行政行为形式要件的行政违法,如行为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为的表现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等。 三、根据违法的范围可以分为: (1)内部行政违法,指内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如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越级指挥(2)外部行政违法,指外部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如公安机关非法拘留公民。 四、根据违法的形式可以分为: (1)作为行政违法,积极地作出行政法律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行政违法,表现为拒不作出行政法规范所要求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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