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职称评审新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新政策要求完善评价标准,主要在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等方面。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二、主要内容 (二)完善评价标准 1.严把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考核。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把好思想政治关,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称评审的首要条件。完善思想政治与师德师风考核办法,健全评价标准、体系及考核方案,提高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2.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业绩。高校应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加强教学质量评价,把课堂教学质量作为主要标准,严格教学工作量,强化教学考核要求,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评审中的比重。突出教书育人实绩,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 3.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规范学术论文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核心是评价研究本身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高校结合实际建立各学科高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不得将出国(出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 4.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学科特点,探索项目报告、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创作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将高水平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以及支撑人才培养情况。注重质量评价,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建立并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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