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2、有的人把“付款”也叫做票据行为,其实票据行为有以一个特征,就是使票据关系存在的行为,才是票据行为。付款是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一旦承兑人付了款,全体票据债务人的债务就解除了,票据关系就不存在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付款”不是一种票据和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八条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