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揭发 检举 举报 三者的区别? |
释义 | 揭发、检举、举报三者的区别具体如下: 1、三者的对象不同: 揭发的对象是坏人、坏事、错误或缺点。 检举的对象是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的对象是上级部门。 2、三者的概念不同: 揭发是将坏人坏事揭露出来概述揭发。 检举是指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概述检举。 举报是向上级报告。 3、三者的主体不同: 揭发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线索的行为。 举报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检举。 检举是非受害人向党组织,纪检机关反映党员或党组织违法乱纪或不正之风问题的行为。 那么在检举的时候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呢?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依法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举报。对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信访人也有权利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 2.检举可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如用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被检举对象、事实内容及其证据等; 3.如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检举的工作人员,应认真笔录,并向检举人宣读,经宣读无误后,由检举人签名或盖章。检举人如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有关机关应当为其保密。 4.接受检举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检举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对错告和诬告要严加区分。 以上就是律师整理的关于揭发、检举、举报三者的区别内容。通过以上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检举是指向有关部门或组织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与“举报”的意义类似。检举可用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如用书面形式提出,应写明被检举对象、事实内容及其证据等,您了解了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的事实和理由,有关机关未予认定,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被告人有自首、坦白、立功表现,但证据材料不全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有关机关提供证明材料,或者要求有关人员作证,并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该内容由 王金虎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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