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办理失能老人条件 |
释义 | 办理失能老人条件: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一、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通常指的是: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二、失能老人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1、提出申请。由符合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或监护人自愿申请; 2、审核。各街道受理窗口通过综合管理平台接受申请,并将申请材料电子归档、妥善保存;审定合格的,报区财政局拨付资金; 3、补贴发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按月发放,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每月月底前发放下月补贴津贴。 三、办理失能老人的材料有哪些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与被监护人关系的证明; 3、被监护人的基本情况; 4、其他材料。如监护协议,有关单位同意的证明等。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三十条 国家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 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 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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