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不慎遗失,需补办“就业报到证”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三年择业期内(自毕业之日起三年内遗失的): (1)本人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开具证明; (3)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 (4)毕业生本人持上述材料到省就业办申请补发新的“就业报到证”。 2、三年择业期外: (1)本人提出申请; (2)工作单位开具的遗失证明; (3)学校就业主管部门开具介绍信;毕业生本人到学校研招办复印当年经省级招生部门盖章审批的新生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学校研招办的公章。 (4)毕业生持上述材料到省就业办申请补发“就业报到证”证明书。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 (四) 建立就业失业实名登记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统计指标体系,进一步加强就业基础管理和动态监测,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等工作。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或户籍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凭证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大中专毕业生因个人原因3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岗位,不再进行失业登记。大力推进劳动用工备案、空岗报告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实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动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