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而不是基于民事法律规定和血缘关系而形成的监护关系。学校只有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组织校外活动过程中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中发生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的意外,才承担教育、管理、保护的民事责任。不能把学校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和父母监护职责混淆在一起。学生父母作为监护人,平时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孩子的各种合法权益。学生放学后本应回家,如果父母连孩子是否回家也采取了放任态度,以致孩子脱离父母监护,实施与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高危险活动,最终导致身亡,那么,孩子出意外,责任在无知,过错在父母。 那些凡是学生发生意外就找学校闹的做法,既是对教育职责的无知与苛责,更是不懂法和不理性的行为。在此提醒各位家长,挣钱固然重要,孩子才是未来,不要把学校的安全提醒和安全责任书当做一句废话,不要把孩子的平安都寄托在学校,学校不是保险库,教师也没有分身术。 没有有尊严的学校,就没有孩子们有尊严的未来。学校从来不逃避责任,但是也不能胡乱承担责任。**教育,依靠学校,依靠家长,更要依靠社会各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