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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两个省有两个户口怎么办
释义
    实行双重户口注销即可。
    双重户口注销只需带两个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到当地所在派出所办理就可以了,而且在办理注销户口时,公安机关会出具一份注销证明,只要拿着这份证明,可以更改驾驶证、毕业证等相关个人信息。因派出所已经开始对双重户口实行全面清理,为避免工作人员将欲保留的户口注销,需要拥有双重户口的人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注销。
    一、双重户口注销流程
    1、 复印自己两个身份证,两个户口本,每样2张复印件;用A4纸打印一张注销户口的申请书,写清楚自己两个户口的具体情况,怎么样获得,为什么要注销等,写好后复印一份。
    2、拿第一步中准备的资料及它们的原件到注销的户口所在派出所户籍科上交给户籍警。
    3、户籍警会安排派出所民警做笔录,内容就是如何获得双重户口的前因后果。做完笔录签名按手印。
    4、户籍警会根据笔录写一份综合材料。内容与注销申请差不多。
    5、把笔录和综合材料拿给当天值班民警签名。
    6、派出所手续基本完成,这些材料是两份一模一样的,一份上级留底,一份派出包留底。
    7、带上所有资料去这个派出所上级主管部门户政科领导签字。
    8、上级领导签好字盖好章后拿回派出所即可完成。
    二、造成的重复户口
    1、重复迁移形成的重复户口(双重户口);
    例如:从A城市迁移到B城市,因数据不联网,人为审核不严格,做了两次户口迁移,导致在B城市有两个户口。
    处理方法:二次以上重复迁移的户口,应保留第一次迁移的户口,其后迁移的户口应予以注销。
    2、应迁未迁的重复户口(双重户口);
    例如:从A城市迁移到B城市,户口已经迁移到B城市,但是A城市依然保留一个户口导致两个城市都有户口。
    处理方法:迁移后未注销的重复户口,应注销,注销A城市的户口!
    3、应销未销的重复户口(双重户口);
    例如:因服现役、死亡、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等原因应销未销的户口,未注销容易发生被冒名顶替,置换身份证。
    处理方法: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该类户口。
    4、提供虚假材料或虚构捏造事实取得的重复户口(双重户口)。
    三、办理跨省迁户口所需的证明材料
    公民因各种原因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应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与迁移事由相关的证明:
    1、婚迁,持合法的结婚(离婚)证;
    2、分(购)、建房迁移,持房卡或住房证明;
    3、出国(境)注销户口,持有关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单;
    4、回国(入境)落户,持定居证或劳动人事部门核准的录用证明、护照(回乡证)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件收存(收缴)证明,回国后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5、公民入伍注销户口,持入伍通知书;
    6、退伍、复员、转业落户,持县市兵役机关,县市以上复员安置办公室发给的登记户口的证明,异地安置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7、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落户,持释放证、解除劳教通知书,异地落户的,还须持原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户口的证明;
    8、大中专学生入学户口迁移,持入学通知书;
    9、大中专学生分配落户,持派遣证;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迁移户口,持录用(招收)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1、公务员、职工调动、辞退等户口迁移,持调动、辞退证明及《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12、收养小孩落户,持收养公证书或《收养证》;
    13、解除收养关系迁移户口,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书或《解除收养证》;
    14、离退休人员户口迁移,持离(退)休证;
    15、与职称、职务、学历、荣誉、工龄、年龄等有关的户口迁移,持相应的证(聘)书及工龄、年龄证明;
    16、需要凭户口准迁证方可迁移的对象,还须持迁入地县、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准迁证;
    17、需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办理的户口迁移,还应提供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跨省双重户口的注销并不复杂,一个公民会拥有两个户口的这种结果也是之前国家的户籍登记政策上存在的弊端,所以公民本人并不需要为这种情况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但是,自新政策出台之后,有双重户口的民众自己必须要主动到公安机关去注销一个户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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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