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行政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九条;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行政许可条件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申报条件为: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6、对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设暂定资质级,按不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核发《暂定资质证书》。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程序: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新办企业名称;2、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初审和复审;3、向省建设厅申请资质审批,领取相应的资质证书;4、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5、办理纳税登记;6、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申报和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须提交下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