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的区别 财产保全是为了防止当事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保障执行程序有效进行的措施。财产保全措施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和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一般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的财产保全与诉讼财产保全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申请条件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而诉讼财产保全的条件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 2、申请主体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只能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进行申请,人民法院在诉讼前不能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既可以依当事人申请,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措施。 3、申请时间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而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提出申请。 4、是否要求提供担保不同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并且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而诉讼财产保全不一定要求提供担保,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对诉讼财产保全中是否要提供担保的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