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招聘广告是否有约束力 不具有。 我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因此要约与承诺是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劳动合同也不例外。现实中,用人单位通过报刊、杂志、新闻媒介等方式发布招聘广告,许多求职者则通过这些广告应聘,对于招聘广告的法律性质需要有清醒的认识。 要约与要约邀请在表面有相似之处,但还是存在巨大的差别: (1)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要约邀请则不是, (2)要约通常只能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除非法律有规定;而要约邀请则不受此限制, (3)要约的内容应当包含拟定立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则不包含, (4)要约的目的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所发出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现实中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性质上只能属于要约邀请,理由在于:首先,要约要求其对象必须是特定的对象,而招聘广告的对象并不是特定的人,而是潜在的不特定的对象。其次,招聘广告没有具备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我国《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7项条款,企业的招聘广告一般并不包含上述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 最后,招聘广告是企业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将招聘劳动者的信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的行为。因此,招聘广告本质上与招标公告有非常相似之处,而我国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第15条对招标广告的性质作了明确的界定。依照该法第15条的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招聘广告应当属于要约邀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