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对于 婚姻家庭 纠纷,采取调解方式解决具有一定的优势。 首先,婚姻家庭纠纷的性质适合调解。 婚姻家庭纠纷多源于日常生活,日积月累,很多事实和道理说不清道不明,法律往往难以为当事人提供直接有效的帮助。由于更多情理和道德的因素渗透其中,第三方适当介入调解往往是解决纠纷比较好的途径。 其次,调解具有自愿性和灵活性等多重优势,对解决纠纷有促进作用。 婚姻家庭类纠纷通过法律特别是司法途径解决,往往不具备足够的政策弹性,解决方案不一定能照顾到当事人每一项具体的需求。而调解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法律在当事人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一般不介入。因此,当事人可以就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问题,通过调解的方式尽量得到公平合理地解决,因为调解方式具有解决问题的广泛性、解决手段的灵活性等特殊的优势。 最后,调解可以为当事人留有颜面,保持继续友好交往的可能,有利于社区和家庭的长久和谐。 中国传统文化中,撕破脸皮的事一旦发生,双方的感情和关系就很难回复。如法庭上的一决雌雄,可能会导致各方关系彻底走向破裂,难以再度和好。调解则破除了处理结果中你赢我输的对立,建立了双赢的格局,保留了双方的尊严,不仅纠纷易于解决,对未来关系的维持也留有了余地,这对于社区的和谐稳定无疑具有很好的作用。 工作的内容就是化解婚姻的矛盾,降低 离婚 的概率。婚姻发生危机的不在少数,因此,社会中对于婚姻调解工作也是很重视的,其目的就是降低离婚了挽回大家的婚姻。但是调解只是一种手段,能不能调解成功还得夫妻双方的努力。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