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三婚民政局有什么记录 |
释义 | 会有你领取结婚证的记录。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档案材料包括: (1)《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2)《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3)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4)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5)其他有关材料。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 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三)签发婚姻证。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一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含复婚、补办结婚登记,下同)形成的下列材料应当归档: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二)《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或者《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各种证明材料(含翻译材料); (四)当事人身份证件(从《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同)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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