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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居民采光权应该怎么维护
释义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给相邻各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一、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及于地下吗
    宅基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种植竹木等权利的行使有赖于地下,如建房挖根基、种植竹木挖树坑等;
    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应当及于地下。此外,从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来分析,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地下。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本质特征来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应及于地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我国农村的村民;
    农村居民对于经审核批准的宅基地有长期使用的权利,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有权种植竹木。
    那么,权利人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种植竹木等权利的行使有赖于地下,如建房挖根基、种植竹木挖树坑等。
    如果宅基地使用权仅及于地表,那么宅基地使用权将是一个无法实现的法律概念。另外,从相邻关系的法律特征来分析,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应及于地下。
    相邻关系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各方对其所有或经营使用的土地包括宅基地等,必须正当合理地使用,不得损害他方的利益。相邻一方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超越地界,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在行使宅基地使用权时将因越界者的行为而受到限制,那么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请求越界建筑人拆除越界部分的建筑。
    这里的地界,不仅包括地表而且包括地下。作为相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土地相邻关系。
    如果越界建筑人出于善意,且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知其越界而没有及时提出异议的,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予以忍让,越界建筑人应给予被越界的土地使用权人一定的经济补偿。
    如有损害,则应予以赔偿,但前提是被越界土地使用权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地下)不因以上行为而受到侵害,否则权利人可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二、房屋挡光问题哪个部门可以鉴定
    房屋遮阳光由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关于建筑采光权的标准如下: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 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三、房屋被遮挡阳光怎么办
    按照规定,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的建筑物影响相邻方采光的,应允许兴建,但兴建方应为对方解决取暖、照明、调换住房或者给予经济补偿。给予经济补偿的,补偿标准以受影响建筑物的居住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一次性补偿100-200元,被遮挡建筑物列入拆迁范围的,酌情补偿,补偿后列入拆迁范围的,不再返还补偿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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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7:4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