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文化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1、文化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广告业务的收入; 2、计算缴纳文化建设税的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试点地区或者非试点地区的其他广告公司或者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4、提供应税服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建设费。 文化建设税的含义: 1、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 2、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综上所述,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国务院为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拓展文化事业资金投入渠道而对广告、娱乐行业开征的一种规费。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分别由税务局在征收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娱乐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