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发生丢失发票领用薄丢失,由税局核对相关信息后可直接补发,不必挂失处理,补办时按照办税指南“《发票领用簿》核发”流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十六条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禁止非法代开发票。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纳税人丢失发票领购簿或购票密码,应填写《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办理挂失,自受理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后,纳税人可以凭回执到主管税务办理相关手续,发票窗口人员应将纳税人的《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及回执作为备案资料归档。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纳税人应填写《发票领购簿或密码挂失登记表》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窗口办理发票领购簿挂失,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凭回执至主管税务办理重新核发相关手续。 全款发票丢了的,当事人可以到当地的税务部门补办。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需要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到地税部门填报挂失声明审批表,经审批后,持审批表到报社刊登声明作废,并凭报纸与相关材料补办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