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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的分割问题
释义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分割共有财产时应考虑未出资方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其生产、生活需要,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法律分析
    王先生来电询问:
    其与女朋友热恋时买了一套房子,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首付款由王先生支付,两人共同还贷。一年后,双方分手,女方要求获得一半产权。理由是产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当属共同财产。王先生认为此种要求不合理,第一,女友并未出过首付;第二,说是共同还贷,实际还贷还是王先生本人一人还的。
    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
    对此问题,有人认为,这种情况可以认为是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结婚了,那么赠与成立,房产是两人的共同共有的财产;如果没有结婚,那么女方应当返还该房产。此种说法有误,依我国法律,赠与合同一般为实践合同。而以结婚为所附条件明显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产证已经登记为两人名字,赠与行为已经实践。女方全部返还也于法于理不合。对此2007年9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结语
    根据上述情况,对于王先生与女友共同购房后分手的问题,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房屋已确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应综合考虑双方对财产的贡献和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女方的份额。一般而言,女方未出资的情况下,可适当分配10%到30%的份额。因此,女方要求获得一半产权的要求不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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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