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购买债权可通过如下方式入账: 1、对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期限,将所支付金额与未来收款金额的差额视为贴现利息,分期确认利息收入; 2、已经超过约定的收款期限,可视修改后的收款期限长短,用名义利率法或实际利率法确认应收的利息费用,计入损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