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工程造价公差及其调整的范围 二、工程造价价差调整和造价指数测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三、工程适价价差的调整方法 四、切实做好工程造价指数的测算,发布和整理工作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条 工程价格的构成。工程价格由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构成。工程价格包括: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合同价款系指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完成全部工程内容的价款。追加合同价款系指在施工过程因设计变更、索赔等增加的合同价款以及按合同条款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材料价差。其他款项系指在合同价款之外甲方应支付的款项。 第六条 工程价格的定价方式。(一)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当通过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定价。(二)对于不宜采用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三)一般现有房屋装修工程可采用以综合单价为基础商定。 第七条 工程价格的分类。(一)固定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固定价格包括的范围。(二)可调价格。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调整的范围和方法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三)工程成本加酬金确定的价格。工程成本按现行计价依据以合同约定的办法计算,酬金按工程成本乘以通过竞争确定的费率计算,从而确定工程竣工结算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