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权利: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义务: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接受国防教育;支持国防建设;履行职责和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五十三条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各级兵役机关和基层人民武装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兵役工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完成征兵任务,保证兵员质量。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完成民兵和预备役工作,协助完成征兵任务。 第五十五条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公民和组织应当保护国防设施,不得破坏、危害国防设施。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支持国防建设,为武装力量的军事训练、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 国家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公民和企业投资国防事业,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法给予政策优惠。 第五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其他公民依法参加军事训练,担负战备勤务、防卫作战、非战争军事行动等任务时,应当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国家和社会保障其享有相应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实行抚恤优待。 公民和组织因国防建设和军事活动在经济上受到直接损失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