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进入法庭旁听的人员应当文明着装,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身及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除经人民法院许可,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外,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法庭:(1)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杀伤力的器具;(2)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3)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强气味性物质以及传染病病原体;(4)液体及胶状、粉末状物品;(5)标语、条幅、传单;(6)其他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物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