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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地抵押合同样本
释义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的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住所;
    (二)主债权的种类、数额;
    (三)抵押房地产的处所、名称、状况、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
    (五)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抵押人有哪些权利
    (1)对抵押物的占有权。由于抵押权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抵押物仍贮抵押人占有,抵押人享有对抵押物即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占有权。
    (2)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权。抵押人在将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交付抵押后,仍保留对这些抵押物的使用、收益权。抵押人可以继续行使对抵押物原已设定的用益权,也可以对抵押物设立新的用益权。抵押人可以开发建设该土地,还可以将抵押物出租给他人使用,自己获得租金收益。但抵押人的这些用益权不得与抵押权抵触。在抵押权实现时,抵押人即丧失这种用益权。
    (3)对抵押物的处分权。抵押并不转移抵押物的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后,抵押人仍享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的的所有权。因而,抵押人仍享有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仍可决定抵押物事实上、法律上的命运。仍可将抵押物转让他人,但这种转让一般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无效。抵押权人对已转让的抵押物仍享有抵押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仍有权处分该抵押物并优先受偿。
    (4)就同一抵押物的剩余担保价值设定抵押权的权利。抵押人可以就同一抵押物设定几个不同的抵押权,各抵押人按其设定登记的顺序行使其抵押权。但抵押人对同一抵押物所设定的抵押权的价值总额,不得超过该抵押物的价值总额。
    二、抵押人有哪些义务
    (1)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得对抵押物实施侵害。土地使用权抵押中,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抵押人应当保持抵押物完整无损并保持其价值不减少。一方面抵押人不得对标的物实施侵害行为。这包括积极行为(损坏或毁掉房屋)和消极行为(不进行必要的房屋维修;让土地荒芜)。这些侵害行为都将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从而影响抵押权人从抵押物价值中完全受偿。抵押物受到侵害时,抵押人应停止其不法侵害行为。如果抵押物价值受损。抵押人应恢复或增加抵押物的价值;如果抵押物灭失,抵押人应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另一方面,当第三人对抵押物实施侵害时,抵押人应停止其侵害行为。如果抵押物灭失受损,抵押人可将其赔偿或补偿请求权让与抵押权人。
    (2)在抵押物被第三人迫索或列入强制执行范围内,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以妥善处理,保证抵押权的行使。
    (3)不得妨碍抵押权的实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则要实施抵押权变卖财产、清偿债务,抵押人不得阻挠、影响甚至破坏抵押物的拍卖,不得妨碍抵押权实行的程序即抵押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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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