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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赠予房产可以追回吗
释义
    赠与的房产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要回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如果房屋所有权未转移,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并要回房屋,但公益性赠与和遗赠公证除外。受赠人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或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赠与人也可以撤销赠与。办理房屋赠与手续需要签订书面合同、缴纳税费、办理公证和产权转移登记。如果赠与人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即使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赠与也可成立。
    法律分析
    一、赠与的房产还能要回吗
    1、赠与的房屋,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要回来,具体的规定如下:
    (1)如果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房屋,但公益性赠与和办理遗赠公证的除外。
    (2)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要回房屋:
    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及其行使期间】
    二、房屋赠与的步骤是什么
    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人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赠给他人的行为。根据有关规定,受赠房屋须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书面证件,到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正式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房屋赠与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办理房屋赠与手续必须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一)房屋赠与人与受赠人订立房屋赠与的书面合同,即赠与书。根据规定,房屋赠与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
    (二)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凭房屋所有权证、赠与合同等材料,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办理公证。根据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房屋赠与必须办理公证手续。
    (四)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赠与当事人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转移过户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1)过户申请书;
    (2)身份证件;
    (3)房地产权证;
    (4)赠与书及公证书;
    (5)有关税费的收据。
    (五)赠与人将房屋交付受赠人。这里的交付以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为准。如果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但当事人之间订立了书面赠与合同,且赠与人已将房屋产权证原件交给受赠人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也应当认定赠与成立。
    结语
    赠与的房产能否要回,取决于具体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和第六百六十三条,赠与人可以在一定情况下撤销赠与并要回房屋。例如,若房屋所有权未转移、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未履行扶养义务或赠与合同约定等情况。办理房屋赠与需经过书面合同订立、税费缴纳、公证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等步骤。赠与人应将房屋交付给受赠人,若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但已交付房屋产权证原件,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也可认定赠与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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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3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