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 2、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3、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4、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法律分析 1、符合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法定规划; 2、与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配套相协调; 3、满足环保、通讯、能源、安全和综合防灾等要求; 4、满足风景名胜、自然生态和历史文化保护的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