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标函50号 新闻出版总署政策法规司:你署2003年9月3日《关于请明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调整范围的函》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为商业目的或潜在商业目的,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均属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国际数学奥林匹克、国际物理奥林匹克和国际化学奥林匹克是世界上规模和影响较大的中学生学科竞赛活动,该名称经过长期使用,与奥林匹克运动会及奥林匹克标志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书籍上把“奥林匹克”或“OLYMPIC”等字样与“数学”、“物理”、“化学”连用,不构成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行为。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二〇〇三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