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形成权不受用诉讼吗期间的限制,理由如下:,1.形成权的权利主体具有多重性,与诉讼时效的适用主体存在区别;,2.形成权的适用期间呈现多样性,与诉讼时效期间存在区别;,3.形成权的行使可法定可约定,而诉讼时效的适用则严格遵循法定条件;,4.形成权的行使效果与诉讼时效经过效果不同。,诉讼时效的适用则严格遵循“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的条件,没有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存在,也就不存在诉讼时效开始计算的问题,这个标准显然与形成权的行使条件具有多样性和自由性完全不同。,形成权的除斥期间不可以中断,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形成权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1.并非所有的形成权均适用除斥期间。,2.并非所有适用除斥期间的权利均为形成权。,例如:,1.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但其适用的是债权请求权;,2.占有回复请求权属于请求权,但适用1年的除斥期间。,3.债权人撤销权不是形成权,但适用1年和5年的除斥期间。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