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权利人提起 诉讼 ; (2)权利人在诉讼外向义务人提出权利要求; (3)义务人向权利人表示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止 的法定事由有以下两种: (1)不可抗力。如水灾、地震、战争等; (2)其他障碍。如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 代理 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等。 我国《民法通则》第140条确认了 诉讼时效中断 的情况和事由, 诉讼时效 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 诉讼时效期间 重新计算。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