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进出口经营权,应当向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者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二)填写《登记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的备案登记材料: 1、《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 4、个体工商户须提交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外国企业,须提交经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