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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萧山拆迁安置政策
释义
    征地区片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征地调节资金标准、尚有农业人口和集体土地的“撤村建居”村的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萧山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一)征收耕地类土地村级补偿资金为:
    一级区片3万元/亩、二级区片2.8万元/亩、三级区片2.5万元/亩。征收非耕地类土地村级补偿资金减半计算。
    (二)征收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为:
    土地补偿费:一级区片3万元/亩、二级区片2.8万元/亩、三级区片2.5万元/亩。
    安置补助费:各级区片均为4.5万元/人。
    征收非耕地类土地征地安置专项资金减半计算。
    2、征地调节资金标准
    征地调节资金标准为:各级区片均为2万元/亩。征地调节专项资金的50%由镇(街道)财政专项管理,另50%由村集体管理,用于征地过程中征地经济补偿费的平衡、征地遗留问题的处理以及征地补偿费的预支等征地补偿相关事宜。征地调节资金按区域分区片筹措,列入征地成本。
    3、“撤村建居”村征地补偿标准
    尚有农业人口和集体土地的“撤村建居”村的征地补偿标准,参照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已无农业人口、尚有集体土地的,征收其内地耕地类土地按19.5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内地非耕地类土地按10.75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围垦耕地类土地按18.6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围垦非耕地类土地按10.3万元/亩标准执行。靖江街道的小石桥、安澜桥社区的“撤村建居”村,征收其耕地类土地按18.6万元/亩标准执行,征收其非耕地类土地按10.3万元/亩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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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0:0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