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登记主要记载些什么内容? |
释义 | 房地产登记的内容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与他项权利的登记,包括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利来源、取得时间、变化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价值、登记、坐标、形状等进行专门的记载。 一、房屋评估流程是什么 1、明确估价对象的基本事项,包括: (1)弄清估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如对土地应该明确它的地籍所辖范围及其地籍号,还有其所坐落的位置.用途.面积.形状等;对房屋,就需要明确其坐落的位置(门牌号码).结构.层数.面积.使用情况等。 (2)弄清估价对象的权利状态,如完全产权.设定有其他某项权利的不完全产权等等都必须明确。 (3)弄清估价对象价值范围,如单纯的评估土地的价值,或者单纯评估房屋的价值,或评估一幢房屋中的某个部位等等,都必须明确。 (4)弄清估价目的,由于同一房地产出于不同的估价目的,其估价结果往往不同。所以,必须明确委托估价人请求估价的目的是什么,以区分不同性质的估价。 2、拟定估价作业方案,主要是就估价所要做的各项工作作出日程进度安排,包括对估价作业内容.作业人员.时间进度.所需经费等的安排,以便于控制进度及协调合作。 3、搜集估价所需资料;由于估价对象和所采取的估价方法的不同,房地产估价所需的资料也不同。一般来说,所搜集的估价资料包括:产权资料,房屋建筑资料,市场交易资料,土地资料,法律和规划资料。 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的一般流程为: 1、申请人向房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相应申请表; 2、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具体主要包括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抵押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必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抵押房屋的价值证明等材料; 3、房产登记机构审核申请材料; 4、审核通过后,缴纳相关费用后,即可领取他项权证。 具体流程及所需材料以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所要求的为准!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变更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法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涉及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变更情形。 三、开发商能将预售房抵押吗 开发商可以将预售的房屋进行抵押的,但不得抵押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全部或者部分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一并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的首次登记。 当事人申请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时,抵押财产不包括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预购商品房和已经办理预售备案的商品房。 前款规定的在建建筑物,是指正在建造、尚未办理所有权首次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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