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年底前获得荣誉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法律依据: 《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11号文件)精神,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劳动模范是指获得绍兴市、浙江省及省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和按规定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个人,以及1956年至1964年期间获得省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的个人。 二、荣誉津贴标准 (一)在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并继续保持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按月享受荣誉津贴,其标准为1、全国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1989年底前获得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50元。 2、省部级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20元。1989年底前获得称号的,每月再增加荣誉津贴30元。 3、省先进生产(工作)者,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00元。 4、绍兴市劳动模范,每月享受荣誉津贴8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