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由正文、特别规定事项、许可证使用须知、无线电频率使用人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组成。 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正文应当载明无线电频率使用人、使用频率、使用地域、业务用途、使用期限、使用率要求、许可证编号、发证机关及签发时间等事项。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具体内容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的内容。 一、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所申请的无线电频率符合无线电频率划分和使用规定,有明确具体的用途; 2、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技术方案可行; 3、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不会产生有害干扰;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许可决定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 1、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4、除因不可抗力外,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后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无线电频率许可证规定要求的; 5、依法可以撤销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条 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管理机构实施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